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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行业培训资料           ★★★ 【字体:
房产行业培训资料
作者:佚名    房地产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15    

  大家好,今天我整理的是一个与法律无关,但又与房产专业有关的材料,这个材料适用于整个房地产行业,这个材料是写着中国目前与房产有关的专业知识,首先作为一个合格的房产精英,要熟悉这里面的知识,当所有的知识都烂熟于心的时候,您就是房产行业的精英!

  这次整理的资料是初稿,还会继续完善,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纠正资料中的错误与不足,那我闲言少叙,开始我们的愉快学习旅程吧!

  中国房屋的种类繁多,主要分为廉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存量房、微利房、平价房、回迁房、军产房、工业用房、置换房、公租房、商品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商业用房。

  1,房屋证土地证的长时间年限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也就是现在常说的70年大产权的房屋。在土地年限满70年之后,占有土地的房屋产权人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续期,经相关部门的审核之后,确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不能使用房屋占有土地的产权人可以在政府无偿回收房屋以后,获得因土地收回造成的房屋损失的补偿金。

  2,房屋土地证的另一种时间年限是50年,这中土地使用的产权年限一般是政府组建或是政府拥有土地权利的房屋,像是、医院、卫生部门等。这部分占用土地的房屋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由政府处理的,不涉及个人损失赔偿。

  3,房屋土地证的后一种产权时限年限是40年,这部分土地的使用一般是商业用地,像是商场、酒店、度假村等等以商业运营为主要目的的盈利房产。这部分房产的土地占使用权也是政府管理的,这部分土地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这个还要看到时的时机情况为准。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中国商品房产权只有70年,70年后政府可以无偿收回。

  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制(国家房产)和集体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房产只是少量的。

  【公租房】规定是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买卖。

  【房改房】【已购公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达到一定年限符合基本要求后才可以买卖。买卖比较复杂。

  【军产房】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不可以买卖。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不可以买卖。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可以买卖。

  【微利房】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房屋达到一定居住年限后才可以买卖交易,根据当地政策而决定年限标准。(买卖复杂)。

  【平价房】是指以成本加上3%的管理费作为销售价格向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宅。(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平价房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政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5年后可以买卖。

  《平价房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平价住房: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价房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平价房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平价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平价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平价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平价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回迁房都比商品房要便宜,敢于承担风险,那就买回迁房比较划算。有证的可以买卖,无证的建议不要买。

  【单位产权房】单位产权房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也称系统产权房、系统房。目前的单位产权房屋主要有两类,一是不具备出售条件,至今仍由承租人租住的住房不可以买卖;二是房改房买卖比较复杂。

  【廉租房】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不可以交易。

  【私房】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主要指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允许购买私有房屋,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购买时,也要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可购买。买卖程序复杂

  【二手房】二手房即旧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可以买卖。

  【期房】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期房在港澳地区称做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而在成都市通常对期房的理解是未修建好,尚不能入住的房子。在购买期房的时候合同中违约条款和交房时间要明确。可以买卖

  【现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在成都市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指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可以买卖

  【外销房】外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外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买卖

  【内销房】内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内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可以买卖

  【准现房】准现房是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封顶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经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可以买卖

  【共同共有房产】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有人共同同意签字后可以买卖

  【共有房产】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共同同意签字后可以买卖

  【尾房】尾房又称扫尾房。它是房地产业进入散户零售时代的产物,是空置房中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当商品住宅的销售量达到80%以后,一般就进入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此时所销售的房产,一般称为尾房。开发商经过正常的销售后剩下了少量没有竞争力的房子,这些房子或朝向不好、采光不足,或是楼层不佳、位处两级,其中一层大多不带小花园且遮挡较严重。可以买卖

  【烂尾房】烂尾房是指那些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上马,或者错误判断供求形势,开发总量供大于求,导致大面积空置,无法回收前期投资,更无力进行后续建设,甚至全盘停滞的积压楼宇。“烂尾“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房产推出销售的时候的,而是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一步步显现。没有接盘侠继续建设完成,不会产生交易。

  【工业用房】国家规定严禁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除工业厂房、工业办公用房、工业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第二,虽然工业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办出办公用房的产权证,但和普通住宅产权证书完全两样,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此类房屋,日后将面临诸多问题,如:银行一般不予按揭贷款,无法公证、小孩上学,使用水、电、煤、暖气等配套将全部按照工业用房的标准缴纳,要比生活用房贵不少。可以进行买卖。

  例如你想买房子.刚好有一套房子被你相中.但你没有购买能力.就是买不起.但你自己又有一套住房.你需要卖了自己住的房子才能买的起那套.叫置换.

  置换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其特殊性在于它可保证买卖行为的同时进行,也就是说房屋置换服务是买和卖的双向服务,一次置换成功,相当于两次交易,即卖掉您的原来住房,再买进一套您需求的住房。因此,您的房屋的成功置换必须是您原有住房有下家接受,同时,您看中了另一套住房。在置换交易中一般要有三方参与。置换交易的最大好处就是买和卖同时进行,省去临时周转的麻烦,通过置换,可以比较轻松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来改善居住条件。在置换交易中,同时性最为重要,这也决定了交易条件的苛刻,有一定风险存在。

  【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因此也称为经济适用房,它属于一种政府宏观性调控的政策房,解困房综合性价比高的特点。不可以当做商品房来进行买卖。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满了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出售的。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不可以买卖

  【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等。

  关于商业用房的另一种解释:商业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供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用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房屋。一般指底层临街的房屋。

  初始登记阶段需要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五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确保开发商买房手续完成、买房资格健全的首段。购房者需要在交房使用之日起的60天内,将其房屋产权等级资料报送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20~60日不等),购房者可在入住来那个三个月后向开发商咨询初始登记情况,或者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自行查询。

  购房者在确定初始等级完成后,主动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让开发商签字盖章。提醒各位购房者,部分开发商手中有现成盖好章的表格,您可以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购房者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产权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确定产权证上的房屋信息,测绘表是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必须携带。因此,购房者必须到开发商得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表。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购房者也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办证所需要的文件多而杂,购房者在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应该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准备齐全。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需要开发商盖章的地方也不能落下。

  公共维修基金是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的)购房者也可以从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购房者尤其要注意: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取得房屋产权证。

  购房者携带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房屋产权证。期间,需要缴纳印花税(贴花)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在缴纳相应费用的时候,购房者要仔细核对产权证上的信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信息尤为重要。

  当购房者想要买房了,通常他需要先排号进行选房,选房时一般要进入到一个房间内,给你一定的时间,确定购买哪套房。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商品房认购书》都是从住建委的官网上下载的,购房者要自己看清楚认购书来源,弄清条款内容。一般情况下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实际操作中,定金的数额及比例由开发商制定,但缴纳定金的比例一定不会超过总房款的20%。

  买新房,购房资质审核有三种形式:自销、他方代为销售或渠道。目前市场上以他方代为销售或渠道为主,以他方代为销售举例:签认购书后,要交材料给开发商。置业顾问将房屋信息,价格信息,客户家庭信息对照原件录入建委网,提交审核,一般商品房10个工作日出结果。

  购房资格核验审核通过后,购房者需要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每个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内容是相同。

  小窍门:购房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条款、面积差异的处理、产权登记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产权调查一定不可忽略,得留意一些产权不明的二手房。如果你只是跟房屋使用权人进行交易,而没有了解到房屋的真实产权,即使你交付了全部房款,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夫妻共有房产,正在出租的房屋,产权归单位的房子,被抵押拍卖的房子等都不能交易。

  “意向金”是指买方为能更快找到理想物业,在购房目标明确后,拟定区域、面积、价格、标准等,预先在信得过的中介公司交“意向金”并签订期限。中介收取“诚意金”后,有针对性的为买家寻找理想的房子。如在约定期限内没找到合适的房子则退还款项。

  签《买卖合同》是购房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条款都必须认真思考谨慎拟定详细阅读,错漏一个地方都不行。房屋总价、违约金、滞纳金、交房时间、过户时间、税费支付、付款方式、物业交接等都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或其替代物。

  在二手房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房产是抵押房产。由于房产证不在业主手中,在交易时涉及向银行赎楼问题。卖房人无法自行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买卖双方及保证机构可在“划转协议”中选择不同的抵押注销途径。若无法解除抵押,双方应解除合同。

  购房者如需贷款的,还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等审批通过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千万不可贷款审批还没通过就先办理过户手续,万一贷款审批没有通过,买卖双方都将陷入很被动的局面。

  购房款分批支付主要目的在于减少风险,以防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意想不到的损失。一般签约当日首付30%,取得收件收据时支付60%,产证办理完毕支付后10%。买家和卖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商定好付款方式和额度,白纸黑字写清楚。

  买方收楼时得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逐项对房屋情况进行检查,设施设备细清点,质量问题细排查,收楼证明备齐全……有任何问题须在收房之前与前业主协商,确定责任方,以免收房后扯皮。

  办完权属转移手续后,在房地局规定时间内持完税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权证,同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卖房人发放“办结单”。

  保证机构根据卖家手中的“办结单”,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内资金划转给卖家。自行划转资金的,可在此时将尾款交给卖方,因产权已转移到其名下,也可留部分尾款,等物业交接完后结清。

  审查所买房屋是否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公共维修基金等应缴费用之情形。拿到钥匙后记得先换锁,好留下各种费用结清的收据、复印件等。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往往有留有部分尾款,用来保证结清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以及物业管理费,同时还能对赠送的装修部分以及家具、家电的完好等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

  一、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商品房的交易手续因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与利益性导致在实践过程当中商品房的交易过程极其复杂,涉及到几类商品房的过户。二、对卖方来说如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

  办理商品房的交易手续因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与利益性导致在实践过程当中商品房的交易过程极其复杂,涉及到几类商品房的过户。

  二、对卖方来说如刚签完合同未入住的、签完合同已入住、贷款支付房款的、未办房产证的、已办房产证的但未解除抵押的、已办房产证的等;

  三、对买方来说有一次性付款购买此房的、有通过贷款购买此房、有通过转按揭购买此房的等。

  四、上述情况就导致某些交易无法完成或不合法,或不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批准。

  如卖方贷款买房,房产证已办理,但抵押未解除,卖方自己无力一次性清偿银行贷款,不能解除银行对房屋产权的抵押,因此也不能办理过户;再比如买方欲通过贷款买房,但卖方也是通过贷款买的房,未还清银行贷款,房屋正处在抵押状态,无法办理过户,买方也无法申请贷款,通过同一家银行转按揭的方式卖方的贷款银行又不同意,又没有中介机构或其它的银行提供其它方式的转按揭(跨行转按揭)。根据市场需求,针对类似于第三种情况,一些大的房屋中介机构或股份制银行提供一种跨行转按揭业务,以利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能顺利进行。还比如,卖方因房屋价格低或涨价等各种因素不卖房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等

  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内(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是禁止转让的,如转让必须是购买原价,且买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买方需到住房开发室办理审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款。其它交易过户手续与商品房基本相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证件为:1)、卖方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2)、买卖双方提交身份材料:3)、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4)、房屋所有权证;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证中无图的除外、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6)、买卖双方合同一式三份。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成本价购房需出售时原来需要单位审批,现在此规定已取消。在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房屋出售时因原售房单位有6%的产权,因些该房屋属于共有产权,需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方能上市交易。央产权的房屋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室”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但出售时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书、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原被拆迁人书面声明放弃该回迁的房屋,到拆迁室办理相关的放弃回迁房屋的手续,拆迁办将买方变更为被拆迁安置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回迁安置协议,拆迁办将变更资料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将来房屋办理产权证时直接登记在买方名下。这种过户程序应属于一种权利义务的转让,因此属于合法行为。

  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人需持法院单方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登记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

  正确的交房程序。为确保业主利益,避免纠纷,收楼前,确认三证一表,坚持先查看文件再验房最后办手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未能在交房时提供,是位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将按照约定的时间以及比例赔付违约金,超过三个月,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如果开发商竣工建成的楼盘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证明该楼盘是不合格的。按国家建设部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小区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如果购房者对开发商出示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有疑问,可以到颁发证书的单位、房屋所在地建设部门所属的各级质监站查询、核实。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退房时,应向开发商出具书面通知。因前6项原因导致购房者退房(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

  因上述第7项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过错的,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退房时应同时通知银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损失。

  开发商单方拟定的强加于业主的交房流程往往在以下方面违反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

  一般在双方所签的《补充协议》中对房屋差价款的结算时间均有约定。但在纠纷时开发商往往不顾此约定,强行要求业主交付面积差价款,并以此作为交房条件,如不交此款,开发商便拒绝交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房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违约,因此而不能交付房屋的责任完全应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没有产权证代办的约定,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交纳产权代办费等相关费用方能进行房屋检验、交房房屋,也属开发商单方面设定的交房条件,没有合同依据,因双方对此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交付房屋的责任完全应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的合同中并无房屋交付时委托开发商代交契税和维修基金的约定,但在开发商的结算通知书中仍以此为交房条件,属于开发商单方额外设定交房条件,业主完全有理由拒绝。

  即便业主与开发商在格式合同中有关于委托代交契税和维修基金的约定,但因该约定违文件,开发商无权代收这两项费用,故此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其中契税的代收机关是房屋所在区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维修基金政府明令禁止开发企业代收。因此,开发商以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作为交房条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理行为。

  2、开发商的交房流程如果无理强迫业主在未进行房屋检验(含文件检验)的条件下办理接收手续,企图造成房屋交付的既成事实,也属于房屋不能交付的原因之一。

  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先行检验房屋,致使业主无法对房屋及相关文件进行检验,无法确定房屋相关事项是否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而引发纠纷、产生的延期交付的责任也应当全部应由开发商承担。

  在此提醒业主,应当要求开发商备齐相关文件正本,双方核验,方能进行房屋检验并办理后续的接收手续。否则,您要求拒绝开发商的任何无理要求。

  如果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时,实现路通,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电、用水、燃气供应,保证居民能接收北京市有线电视信号,绿化、安防、车位、会所等达到使用条件或国家规定条件等项内容,接到入住通知书后,业主应当前往现场查看。如果有违背合同约定和政府规定之基础设施未达交付条件之处,导致无法入住,业主应当及时与开发商交涉,不能匆忙入住。大体常见的问题包括:

  (3)闭路电视及安防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规定配套到位,入住业主安全无法保证;

  如果上述情况存在,且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就应当遵照执行,否则,开发商违约,由业主应当要求开发商立即完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些业主选择了将开发商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提醒业主注意:1、查验竣工验收备案表所列的各项备案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

  2、查看开发商出具时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时小区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道路、绿化、水、电、气、供暖、保安设施、消费等,是否与现实状况相符;

  如果以上情况存在,则小区尚不具备交付条件,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如果逾期,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四、房屋和小区公共设施/附属设施(产库/绿地/水系/保安/水电气系统/道路/会所/甚至小区的大门及保安系统等)的验收

  这是目前被其他购房者最易被开发商侵害而业主们又难以维护的地方!一定要集体收房,统一行动和交涉!此处最应具体细化!

  关于二手房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在二手房交易中,现行的政策法规上存在以下疑点和难点:

  房屋共有,一般有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两种。在形式上,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约定共有人一般在产权证明上有产权登记,我们通常通常称之为登记产权人;而法定共有人是指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产权的人,在产权证上或交易中心的产权登记册中没有登记,我们通常称之为非登记产权人。这种情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登记产权人的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共有产权,但产权证上没有对配偶予以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必须经所有共有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处置行为才是有效的。但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交易管理部门为了简化交易审查手续,在受理交易登记申请时,逐渐取消或部分取消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书面审查。这让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也开始放松或忽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审查义务。

  第二,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要求免责撤销居间委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支持或部分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也可能完全驳回。

  思考:把登记产权人设置为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或所有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即登记产权人有权单独处置其名下房产,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应向登记产权人主张债权保护。这在行政机构颁发房地产权证时进行书面确认,是可以做到的。

  所谓房改房,是指基于公房房改政策而公转私的售后产权房;同住非产权人是指房改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同住成年人。同住非产权人的特征主要是,第一,房改前是同住人,有常住户口;第二,房改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原因一般是放弃或不知情。这类房屋的出售,通常会有三个争议问题:

  这些是房改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应当通过政策立法来影响司法实践,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规范居间行为的法律规范目前相对不多,已经很难满足市场规范的需要。实践中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在此仅对意向金问题、商业信息保护问题和格式化条款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第一,意向金模式的合法性。意向金模式的基本特征包括:1.购买人对特定房屋有明确而具体的购买意向;2.购买人委托中介机构向出售方议价确认;3.购买人签署居间议价委托时,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数额意向金或诚意金,并同意在中介方议价成功时,将该意向金作为立约定金直接转付给房屋出售方,作为买卖担保(也有一些中介在意向金的处理上略有不同)。意向金转定金的居间议价模式,是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约定俗成的,符合居间服务的自身特征,但其合法性一直受到有关部门的质疑,这和少数中介机构不顾长远利益而利用意向金条款欺诈消费者有一定的关系。个人认为,政府部门应首先确认意向金模式的合法性,然后制定相关的约束性政策规定,通过规范意向金模式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首先,意向金条款并不必然违背现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制思想,应确认其合法性;其次,意向金模式符合居间服务行为的自身特征。居间的本质就是为促成交易而进行的斡旋服务。在斡旋过程中生效的要约和承诺,及时地用定金担保的方式确定下来,符合交易谈判的时效性原则。

  第二,居间委托信息的商业秘密特性与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中介机构的居间委托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特性。这是因为:

  (三),信息持有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虽然具有这样的特性,中介服务信息是否可以被官方机构认定为商业秘密,仍有很大争议。中介委托的信息被泄露或利用而致损害的情形通常有两种:一,“跳单”。即少数委托人利用中介机构的前期服务获取具体交易信息后,撤销委托,跳过中介私自成交或通过第三方成交。二,“飞单”。即少数经纪人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将中介机构(经纪人组织)的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中介结构或个人。这两种现象十分普遍,已经严重损害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中介服务秩序。我们并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来约束或防范这些现象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请求常常难以得到支持,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笔者认为,无论中介服务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格式化条款与约定赔偿请求权的合法性。格式化条款主要有两种,包括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示范本)和经营者自行制定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条款。2003年房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曾经推出居间合同的示范本,由于条款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而没有被市场普遍认同。但企业自行制定并经过备案的格式化合同,常常被指责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被称为“霸王合同”。在中介行业当中,经营者鱼龙混杂,出于自身利益,不能排除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格式化条款的存在,但也不能把消费者的任何义务条款或责任条款都认为是霸王条款。这需要我们对居间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内容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否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是霸王条款,缺乏可依照的法律标准,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督。

  约定赔偿请求权条款,是大部分居间合同中的常见格式条款,也是最受争议的条款。比如,议价成功后,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撤销委托导致居间失败的,约定违约方按照或参照佣金标准支付赔偿金的条款。

  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不成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这样的约定赔偿条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应归于无效。但笔者不赞同。因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并未排斥委托人的过错赔偿责任,而报酬请求权和过错赔偿请求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这样的约定只要符合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确认其合法性,维护意思自治原则。

  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大原因:第一,不动产交易,其产权交付和动产交易相比,由于产权登记取得制度和行政行为的介入,通常需要一个过程来完成;第二,从交易主体要求减少或避免交易风险的需求来看,我们需要不动产交易和动产交易一样,在某一时刻能确认产权的转移。这是一对矛盾。在房地产登记条例当中,对这个问题,已有相关的规定,但没有完全解决问题。现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如果交易成功,以交易中心受理交易登记申请的时刻作为产权转移的时刻;第二,交易是否成功,以行政管理部门在交易审核期内的审核结果为准,如果审核没有通过,则产权并不发生转移,或者说发生交易逆转。换句话说,受理交易登记申请,并不代表产权已转移,交易审核期也是产权转移的风险期。那么,在交易风险期内,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并未明确。这对买卖双方的付款方式和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由于房屋的户籍属性或者说户籍管理的房屋属性而导致的户口迁移问题越来越多。问题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房屋产权管理和户籍管理是否可以分离;第二,法院是否可以对有关户口迁移的诉请作出强制性判决;第三,在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在何种条件下,购房人可以对出售人及其亲属的户口申请强迁。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个人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的户籍管理政策。如果存在或设立一个类似于公积

  金封存办公室这样的户口封存办,那么法院是完全可以对户口迁移案件作出处理的。

  民事欺诈是指交易相对方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对自己不利的民事行为,对此一般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但近几年来,因为违规操作或交易欺诈而涉嫌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有很多争议问题值得探讨。例如,房产被法院查封或债务抵押以后仍然进行转让,挪骗第三方钱款后暂时无法偿还的合同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从理论上说,诈骗和普通的债务纠纷,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但在审判实践中,这比较难确定;另外,经纪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飞单”,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飞单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但究其实质,是属于劳动侵权纠纷还是非法受贿,值得探讨。

  这些疑点和难点的形成,除了市场发展迅速和房地产交易立法相对落后这两个原因以外,还和二手房交易的自身特征有关。这包括:

  第二、二手房交易通常和中介机构的居间行为密切相关,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居间行为的立法严重不足;

  第三、二手房交易主体通常都是自然人个体,交易者素质参差不齐,法权意识淡薄,容易引发纠纷或被不法分子趁机进行犯罪活动;

  第四、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取得制度使得产权转移过程相对复杂并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疑点和难点,有利于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

  说到买房,可能大多数人想到的还是商品房,特别是对于一线、二线这类大城市居民而言,买房买的就是商品房!但是,就实际而言,用于买卖的房子可以说各种形式都有!比如:平房。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

  3.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购买的住宅平房,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宅平房套数以不动产权证个数计。

  市住建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通知:居民家庭名下在京已拥有1套住房及在京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暂停发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控住宅平房一间擅自分割为多间的行为,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中标注为“通道”。

  北京地税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公告,非京籍购房纳税从连续5年改成连续60个月,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新政杜绝部分购房者“一年缴纳一次”的做法。

  10平方米的平房过道,在中介机构挂出了150万元的价格。针对炒作过道房、车库房、异形房、平房一间改多间等天价学区房的现象,3月23日晚,市规土委、市住建委、市教委、市公安局联合对外发布,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将执行“三不政策”。

  针对二套房首付比例高的情况,不少购房者通过假离婚享受首套房贷优惠。央行营管部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针对离婚一年内的房贷申请人,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为遏制天价学区房,使教育资源更加均衡,市教委表示,北京市将重点在城近郊区、重点项目和引进人才密集地区布局,力争两三年内,在郊区新建10所优质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

  市住建委联合规土委等多部门发布公告,明确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市住建委执法部门加强对商办类项目的执法检查,涉嫌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15家中介门店被责令停业整顿,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11家大型房地产经纪机构参加了北京市价监局组织的提醒告诫会,被提醒不得炒作“学区房”,不引导通过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

  市住建委发布称,5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因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异地经营、违规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经纪机构备案。市工商局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网上发布虚假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

  市住建设委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将住宅平房纳入北京市限购范围。住宅平房出售对象为居民家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没拥有住房的京籍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已拥有1套住房的京籍居民家庭;在京没拥有住房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京籍居民家庭。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央行日前宣布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后,5年及以上房贷基准利率为7.74%,优惠后相当于6.58%。如果市民已经申请了房贷,并处于正常还款阶段,那么房贷将从明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2006年8月19日后,5年及以上房贷基准利率为6.84%,首次贷款购房最多可以优惠15%,相当于5.81%。多数房贷去年执行的还是这一利率。

  经过2007年数次加息后,5年及以上房贷基准利率为7.83%,优惠后相当于6.66%。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开始,所有银行首套商业房贷执行最低6.66%的利率,比去年提高了0.85个百分点。

  如果是首次商业贷款购房,60万元贷款30年期,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月供为3824元,而今年相同条件下房贷月供则为3854元,即明年月供减少30元,减少幅度为0.78%;如果是80万元贷款30年期,新月供5098元,今年月供5139元,明年月供减少41元,减幅为0.8%;如果是60万元贷款20年期,新月供4501元,今年月供4529元,明年月供减少28元,减幅为0.62%。

  二次贷款购房不能享受15%的优惠,而是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如果是60万元二次贷款购房,30年期最新月供为4619元,比今年减少43元;20年期最新月供为5212元,比今年减少38元。如果是公积金贷款,60万元30年期新月供3269元,今年为3302元,明年月供减少33元;20年期新月供4003元,比今年减少30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

  1.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不是北京户口但要在北京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具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已经结婚夫妻二人在北京都没有房屋;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它要件。

  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果你在武汉办理网上预签,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你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想要查询审查结果,你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8小时后核查完毕,你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你具备了购房资格。

  5、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术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较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房屋赠与过户的流程就是以上这些,想必大家已经清楚,如果有即将办理房屋赠与手续的朋友,就可以参照上面的办理手续步骤进行操作,千万不要觉得繁琐,其实这个步骤流程是非常公平公正的,有法律效益,它更好的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在生活中,不管是我们学习还是工作,做任何事情都应该有一定的思路,有规可循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事情的进展。

  2、提交银行所需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需出具未婚证,离婚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婚),已婚需出具配偶身份证,户口薄(3)借款人单位出具半年内收入证明或当地纳税证,房屋产权证

  4、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需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3份,其他1份),单身证明(未婚或离婚)需要留原件,房证、土地证有的留原件有的不留,并准备复印件1份,工资证明留原件。

  6、银行审批通过后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期房需要办理预抵押),银行领到他项权利证书后放款给借款人,核对原件留复印件1份。

  另外提醒同借款人一样,未婚证应叫“单身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办理顺利需要1个星期,还有期限不同利率不同,房产评估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值。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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