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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一企业不满征收补偿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未判决涉案厂区土地上已盖楼           ★★★ 【字体:
山东一企业不满征收补偿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未判决涉案厂区土地上已盖楼
作者:佚名    房地产政策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28    

  因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山东临沂平邑县一家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案件二审仍未有结果时,案涉厂区的土地上就盖起了住宅楼。

  2019年10月,平邑县政府决定对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进行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平邑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平邑新能源”)的部分厂区在征收范围之内。

  2021年5月,平邑县政府向平邑新能源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平邑新能源认为补偿金额过低,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2年5月,临沂中院认定补偿决定没问题,驳回了平邑新能源的诉讼请求。后平邑新能源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

  但在2022年8月,在行政诉讼二审尚未判决的情况下,“挖机推翻厂区院墙,开进了工厂,工程队进来盖起了住宅楼”。平邑新能源相关负责人宋树君称,据他了解,这些住宅楼属于政府的棚改安置房项目。一年来多次与县领导沟通无果,目前仍在施工。

  8月21日,澎湃新闻先后联系该改造项目总指挥部及平邑新能源所处片区的指挥部,未获有效回应。

  平邑县政府2021年5月14日向平邑新能源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显示,为改善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县城旧城区改造进程,平邑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了《平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平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进行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

  决定书显示,征收人平邑县政府为平邑新能源提供了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经多次协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限30日,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为确保该片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广大被征收户的安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平邑县兴水河沿岸片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决定给予平邑新能源15213822.03元补偿,另外,给予搬迁补助费51929.44元。

  决定书写明,平邑新能源的被征收房屋位于平邑县蒙阳片区,应当自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搬迁手续,并与企业实际使用人一并搬离腾空,腾让房屋编号为XNY-X1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院落,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

  宋树君提供的评估报告书显示,这一千五百多万的补偿款,包括企业厂房、水房等多间房屋,生产设备的附属物,以及4块土地。宋树君称,评估报告出具机构为“政府指定的”临沂邦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决定书写明,被征收人如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中院2022年5月出具的判决书显示,平邑新能源认为,政府在评估过程中有财产遗漏,且对企业房地产的价值评估过低,远低于市场价值。

  平邑新能源提到,公司被征的70多亩土地,平均每亩补偿价格只有20多万。而隔壁A公司,23亩土地却获补偿3000余万元,均价差距明显。判决书显示,临沂中院查阅了A公司的评估报告,并不存在平邑新能源主张的其房地产评估过低问题。“我父亲亲眼在A公司办公室看过他的合同。”宋树君称,“我们一直要求参考A公司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要求政府出示对A公司的补偿书,政府不理睬我们。”

  对于平邑新能源提出的有漏评问题,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且案涉评估经过两次复核,原告均未在复核过程中主张该权利,亦未申请专家委员会予以鉴定。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两次复核分别发生在2020年11月和2021年3月。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9日那次的评估价值合计为1478万余元,后平邑新能源提出复核。后经复核,2021年3月5日,复核评估价值较之前增加了约8000元。平邑新能源仍不服,再次申请复核。2021年4月,经再次复核,评估价值涨到了决定书中的15213822.03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平邑新能源还提出对自身停产停业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平邑新能源已于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即意味着无法进行生产经营,且平邑新能源亦未提交可以证明其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宋树君则称,2007年平邑新能源确实已被吊销,“但后来办了新照,还是同一拨人,在平邑新能源的厂区经营生产”。

  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平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补偿范围的确定以及补偿方式、补偿价格合理合法,驳回平邑新能源的诉讼请求。

  宋树君提供的查询记录显示,他们上诉后,山东高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目前未有判决。

  宋树君称,2022年8月,在二审审理期间,平邑县政府派出挖机推翻平邑新能源厂区院墙,“开进了工厂,工程队进来在我们厂区盖起了住宅楼”。

  “建的是安置房。”宋树君告诉澎湃新闻,据施工现场信息牌显示,该住宅楼项目系平邑县蒙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七标段。建设单位为平邑县宜居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的股东为平邑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是平邑财金的股东。

  宋树君称,近一年的时间里,他们多次想找县长和县委书记沟通,“但见不到人”。

  8月21日,一名曾与宋树君沟通过征收房屋补偿事宜的权威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自己已调任人大,对具体情况不清楚,他说,“我了解得很少,但确实是有点纠纷。”

  同日,澎湃新闻致电兴水河沿岸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这个事已经走法律程序了,不方便再说什么情况。”对于平邑新能源一方所说的在二审结果出来前政府就开始施工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需咨询蒙阳指挥部,并提供蒙阳指挥部一闫姓负责人电话。

  后澎湃新闻致电该闫姓负责人,接通电话后,该工作人员在记者未询问具体事宜时就表示,“搞新闻的你找宣传部门,我没法给你答复。”在记者打算询问情况时,该工作人称“别问了,别问了”,后挂断电话。

  针对此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政府出具的补偿决定书是单方决定,具有争议,双方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故可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虽已经判决,但目前在二审程序中,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故政府不得单方面强制作为,而是要尊重法院的二审判决。

  丁金坤说,即便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企业不配合,政府想强制执行也应该是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其自己去强制作为。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也认为,平邑县政府涉嫌程序违法,因为征收补偿决定还在司法审查期间。而强制执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如果二审否定了征收补偿行为,政府的强制执行就会涉及国家赔偿。如果二审予以维持,那么也是一个程序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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