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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利恶意申请执行?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4/15 11:48: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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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苏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苏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退还南京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垫付的佣金533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2023年10月10日,南京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扣划苏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被冻结的存款52500元。 被执行人联系执行法官,称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58000元。法官立即传唤南京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核实生效裁判履行情况。 承办法官向薛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行为属于虚假陈述、恶意申请执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薛某承认错误,并具结悔过。 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薛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薛某当场缴纳了罚款。 新区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应该秉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权利,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本案中,薛某故意隐瞒已被执行人还款的事实,构成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也要及时将生效裁判履行情况向法院反馈,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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