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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政策(共7条) | |||||
作者:佚名 房地产政策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15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出售现有住房后,家庭已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三)执行期限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对已办理和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范围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的;对配套车位(库)存量较多的商品房项目,开展商品房配套车位利用试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2. 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缓缴未售车(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请示》(万州建文〔2022〕94号)(二)支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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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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